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江苏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视察工作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学习提高、研究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视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服务。
第四条 视察内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省政协委员的视察是有组织的集体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题目的确定力求与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题相衔接。每年全委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厅征求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省政协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以省政协名义组织委员视察;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宁外委员视察;港澳委员视察。视察团成员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以省政协名义组织的视察,由省政协领导同志带队,省政协办公厅牵头,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承办,一般以在宁委员为主体参加,并可邀请所在地的宁外委员参加。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由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带队,以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为主体参加。
宁外委员的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统一安排,委托各市政协负责组织,由宁外委员活动小组召集人带队。原则上每年就地视察一次,每届省内跨市视察两次。
港澳委员的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专门安排。
第七条 视察过程包括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与地方党政领导或部门领导交换意见等。
第八条 视察活动应本着“求真务实、规范协作”的原则精心组织,具体日程安排和服务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市、县政协及有关部门协助。
第九条 视察活动结束后,可形成视察报告,也可形成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建议案,也可形成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省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视察。在视察过程中,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遵守有关规定,认真了解情况,深入思考和研究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视察活动视情邀请省级或地方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报道。
第十二条 在宁委员的视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统支使用;宁外委员的视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拨至各市政协掌握使用;港澳委员在内地的视察经费由省政协办公厅支付。
视察期间委员生病住院费用,由委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负担;超出视察日程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由委员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驻江苏的全国政协委员视察,由省政协办公厅按照全国政协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和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