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5日)
为加强省政协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机关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 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和我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 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责任区分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 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二)省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驻会副秘书长,办公厅正、副主任,研究室正、 副主任,纪检组长)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管好本处室副职,并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责;副职要协助正职管好本处室和分工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
(六)机关纪检组承担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严治党、从 严治政的原则。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 的理论和论述,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 拒腐防变能力。
(三)贯彻中共中央和我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支持机关纪检组依法履行职责。
三、责任考核
(一)省政协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接受省政协党组和省纪委的检查考核;对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考核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 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