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1日政协江苏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省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一条 凡属下列单位和人员均可向省政协提出提案:
一、参加省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
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委员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委 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
第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提案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就贯彻实施国家大 政方针和政策法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事务,爱国统一战 线内部关系,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提案要反映大事,一事一案,文字简洁明确,内容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实 事求是,客观全面,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力求做到有的放矢、言之有据和易于操作。
四、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应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质量较高的 意见和建议,提案上应注明单位全称并加盖本组织的公章。
五、书写提案应符合规范要求。提案应用钢笔书写在专用提案纸上,字迹工整清晰,也可直接 打印在提案纸上;打印件可附在提案纸中,提案软盘(Word文本)可直接送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大会提案组;也可通过电子信箱直接发送提案。
第三条 提案主要在省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会议 期间的提案,由 提案者或小组秘书交大会秘书处提案组;会后提出的提案,由提案者亲自或通过邮寄等途径交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省政协全委会议召开前,提案委员会提前一个月向全体委员和省 政协参加单位 寄送征集提案的通知和提案纸,必要时可印发提案参考题目供其选择。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 式,及时了解和沟通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的准备情况, 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五条 省政协全委会议召开时,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提 案征集的有关工作,发放提案纸,提供参考材料,及时收集提案,并汇总登记。
第六条 在省政协全委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根据会议日程安排, 合理确定会议期 间提案的截止时间,并提前告知全体与会委员和省政协参加单位。提案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提 案,作为会后提案处理。
省政协每年度的提案征集工作一般到下一年度的省政协全委会议前三个月截止。除非特殊情况,超过截止时间的提案归入下一年度提案或作委员来信处理。
第二章 提案的审查
第七条 提案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提案的严肃性,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 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的作用。
第八条 提案审查的程序:
提案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省政协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提出初审 意见,一次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复审,二次至五次会议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 复审。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所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初审意见,由提 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复审。
第九条 提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者的资格审查。提案者必须是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案内容的审查。提案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是否一事一案,简明扼要;是否符合有情 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的要求。
三、提案书写格式的审查。书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以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是否 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等。
第十条 审查立案的标准。属于以下内容的提案可予立案:
一、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 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实施国家宪法、法律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推动省委、省政府及其省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有关加强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有关解决人民生活中重要问题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有关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七、有关加强政协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八、其它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等方面有意见的和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八、超出我省管辖权范围的。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
一、依据有关承办单位及其所属 部门的建制和职责范围,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以及提案内容涉及的工作职责 范围确定提案承办单位。
二、提案集中交办前,召开提案办理量大、职能相近的承办单位会议,进行协商,确保提案承 办单位的准确性。
三、对一时不能确定以及涉及几个部门或单位的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协商后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编写《提案目录》, 发给全体委员和有关承办单位。经审查不立案的提案,通过电话、信函或面谈等方式与提案者联系,共同商量 ,取得提案者的谅解。提案者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由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十四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审查完毕后,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提交《 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由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的交办
第十五条 省政协全委会议期间的提案于会后由省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 议集中交 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随时转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进行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交办的程序:
一、按承办单位设立案袋,内装办理清单、提案内容、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回执。
二、提案交办时,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要认真确认其所承办的提案,并在交接清单上签字, 注明交接时间。通过信转的,须采用机要或挂号的方式寄出,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及时 提供回执或电话反馈。
三、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应认真审阅提案内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在1 0天之内向提案办说明理由,经改办会议协商后确定改办意见,不得自行转送其它单位。
第十七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交办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根 据提案 交接清单、承办单位回执以及承办单位反馈的更改审查意见情况,印制承办情况明细表,以
便于查询和督办。
第十八条 交给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一般情况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 ,以正式行文的 形式给提案者作答,情况较为复杂的应在六个月内答复。答复件同时抄送提案委员会(一式两 份)。超过提案办理期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抓紧 办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确定不予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与提案者商酌,分 别不同情况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一、提案内容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建议或协助提案者通过机要管理工作渠道反映 情况和意见。
二、提案内容属于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作为举报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内容属于民事纠纷或司法诉讼、学术研讨、个人私事(非属落实统战政策问题) 以及对省外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作为信件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四、对案由和内容不一致、情节不清、建议不具可操作性,以及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提案, 请提案者补充、修改;对于内容重要,但无具体建议的作为信息上报。
第四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省政协主席、副主席检查督促提案工作,有利于促进提案的 落实,提高提案工作水平。主席、副主席按分工每年检查督促一部分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督办提案的确定。提案委员会从当年提案、往年未落实的 重要提案中选定 若干件提案,作为主席督办提案选题,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省政协主席会议对所选督办提 案进行讨论、通过;省政协办公厅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承办单位,印发主席督 办提案课题,供领导同志参阅,并请承办单位认真做好督办提案的各项工作。同时,提案委员 会将督办提案的有关情况告知提案者。
第二十二条 督办活动的组织。提案委员会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与沟 通,就主席督办 提案的时间、地点、形式以及提案中涉及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共同制定主 席督办提案活动方案,并报分工督办提案的主席审定。
第二十三条 督办活动的实施。主席督办提案活动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 副主任主持,分工督办的主席、提案者、提案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督办活动采取调研、视察、座谈等形式。主要内容有:
一、承办单 位负责同志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二、提案者及委员就提案办理通报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发表 意见与建议;
三、分工督办的主席讲话,对提案承办单位的工作给予肯定,对承办单位如何认真 办理委员提案,切实解决提案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承办单位领导根据委员们的建议,对提案办理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四条 督办结果的跟踪。对督办提案的答复,除按正常程序报送外 ,还应报送督办 提案的主席。同时,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承办单位、提案者的联系,了解提案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向分工督办的主席报告。
第二十五条 督办活动的宣传。主席督办提案活动,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单 位及时予以报道,扩大提案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 查评议、走访承 办单位等形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要加强跟踪督 办。
第五章 提案办理的反馈
第二十七 条提案办理的反馈采用信函征询的办法。
《提案办理情 况征询意见表》随提案办理复文一同寄给提案者(联名提案只寄送第一提案人)。提案者有责 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真实反馈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 提案者要及时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在两星期内反馈给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案者对承办单位 办理提案的态度、办理提案的方式、对提案办理结果的评价要实事求是,对提案办理的具体 意见应简明扼要。提案者是组织名义的,应在表上加盖本组织的公章。
第二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案者的反馈意见后,进行分类整 理和综合分析 ,以了解提案办理工作的动态、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向承办 单位反馈提案者对办复的具体意见,提办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时,提案委员会要做好沟通、 协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高度重视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特别 是对办理 “不满意”的,应作分析、研究,通过电话、座谈等形式加强沟通,重新办理,再次答复;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