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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11 15:19 来源: 本站原创
               (20181018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尊重和保障提案者民主权利,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把好立案审查关。

第三条  提案审查工作在每届省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召开前,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制定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具体审查工作,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提案审查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提案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省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选题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提案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进行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八)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一)超出本省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过于宏观,涉及工作领域过多,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的

(十三)单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为具体项目申请立项、经费的;

(十四)属于部门工作内容或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的;

(十五)代转他人来信,要求解决部门或个人问题的

(十六)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没有可操作具体建议的;

(十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八)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第六条  不立案提案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七)、(十八)项情形之一的提案,予以退回不作处理。

第五条第(十一)、(十二)项情形之一的提案,可转作社情民意信息反映或转供住苏全国政协委员参考。

第五条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项情形之一的提案,可作为来信,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提案审查中,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不立案提案应明确告知提案者,可提出提案充实、修改建议,供提案者重新提交提案参考;也可征得提案者同意作撤案处理。

第七条  提案分为会议提案与平时提案。每年自召开全体会议的预备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全体会议提案截止日期间收到的提案为会议提案,其他时间收到的提案为平时提案。提案审查按照预审、初审、复审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预审

1.审查提案者资格,审查提案题目、内容、格式、附件;

2.审查同一提案者是否重复提交相同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完全相同的提案,如有此情形,以最先收到的提案为准,其他的提案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予以退回;

3.审查提案内容是否涉密,发现有涉密内容的按保密规定处理;

4.对不具备资格、不符合要求、涉密的提案,向提案者说明并予以退回;对通过预审的提案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二)初审

1.审查提案内容,并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

2.对拟立案的提案,提出提案办理方式和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方式分为主办、会办、分办。一件提案主、会办单位一般不超过4个,分办单位不超过3个;

3.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做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并列为第一提案者;

4.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和处理建议;

5.对提案是否公开进行标注,对拟不公开的提出理由和具体处理意见;

6.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会议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三)复审

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会议提案进行复审,确定提案是否立案、是否公开、办理方式、承办单位等事项,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复审情况,由主席会议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立案情况的报告。平时提案的复审,由提案委员会主任确定,重要提案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审查后的提案正式交办前,提案承办单位对所承办提案提出异议的,应按归口管理原则,向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改办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正式交办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九条  审查过程中尚未立案的提案,以及标注不公开的提案,未经批准,不得向与审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