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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5-20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3月中旬,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问题,赴盐城市视察了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

        该保护区位于盐城市沿海射阳、大丰、滨海、响水、东台5县(市)境内,总面积45.3万公顷,整个保护区分为实验区、缓冲区和中心区三部分。保护区于1983年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11月加入“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

        盐城保护区是中国第一个海涂湿地型自然保护区,也是东亚地区保存最完整、面积最大的一个海涂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资源极为丰富,据不完全统计,仅鸟类有356种,约占江苏省鸟类种数的80%,其中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的鸟类有丹顶鹤、白鹤、白头鹤、白鹳、黑鹳、中华秋沙鸭等9种,二级保护的鸟类有白枕鹤、灰鹤、天鹅、鸳鸯等约50种。该保护区是世界上丹顶鹤的最大越冬地,每年来此越冬的丹顶鹤种群数量在1000只以上,约占全世界丹顶鹤种群数量的60%左右。同时,保护区还是全球鸟类南北迁徙的重要通道和停歇地,是世界性濒危鸟类黑嘴鸥的主要繁殖地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的最大分布区。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保护区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盐城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并在国际上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委员们了解到,近年来,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发展遇到了一些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省至今没有制定有关的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不利于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在自然保护区的法制建设方面,国外普遍是在国家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保护区采取“一区一法”,即在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同时,由议会或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我国自1994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后,“一区一法”的制定工作也得到很大进展,如吉林省已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均已由省人大颁布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而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至今没有相应的法规,这与国家级保护区的地位不符。

        二、保护区中心区的土地权属矛盾正在激化。

        中心区面积为1.74万公顷(约合28万亩),射阳、大丰境内各约一半。1985年,根据省政府授权,盐城市政下发了《关于划分江苏省盐城地区沿海滩涂珍禽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的决定》(盐政发[1985]167号)。《决定》明确了保护区的范围,尤其对中心区的范围、性质、界线、所有权、使用权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1990年,盐城市政府向保护区颁发了中心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1994年又为保护区换发了中心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盐市国有权[94]字第0001号),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保护区中心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为盐城保护区。

        但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矛盾日益激化,加之个别市(县)政府的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致使1999年保护区换发土地使用权属证工作未能顺利进行,中心区大丰市境内的14多万亩国有土地至今未予换证。不仅如此,大丰市丰富镇和渔业乡还分别将其境内11万亩和3万亩国有土地承包给有关单位开发经营。目前,保护区管理人员已无法对该区域行使管理权限,丹顶鹤主要越冬地的生存环境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状态受到严重破坏。

        两年多来,盐城市政府为解决保护区土地换证问题多次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多次形成会议纪要,但会议纪要的精神一直不能落实。

        三、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状况堪忧。

        1985年,在盐城市政府和射阳县政府的支持下,保护区成立了隶属射阳县公安局的公安派出所,使保护区内盗猎和毒杀野生动物的现象得到了遏制。多年来,公安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先后收缴了280余支狩猎枪枝,查处了40余起非法狩猎案件,制止了多项环境污染工程项目,成绩非常显著。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安派出所1998年力量被削弱,2000年则被撤消。近来,非法狩猎、毒杀丹顶鹤等珍禽以及侵占保护区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急剧上升,1999年识识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就发生了在中心区丹顶鹤一次性被毒杀数量达16只之多的恶性事件。由于失去了公安人员的保护,狩猎者肆无忌惮,已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地步。保护区工作人员被迫采取了开挖隔离河等办法,但于事无补。

        委员们认为,盐城自然保护区成立以来,在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在丹顶鹤的保护与研究方面更是成绩突出。目前遇到的这些问题对保护区的发展极为不利,必须尽快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对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加强自然保护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和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盐城保护区的建立,对于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江苏省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从这个角度看,盐城自然保护区不仅是盐城的、江苏的,也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我们有责任把保护区建设好。

        二、尽快制定《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为切实解决盐城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根据盐城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建议省政府近期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江苏省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尽快颁布实施。待该管理办法在经过一定时间实施后,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报省人大批准并颁布实施。

        三、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问题

        建议省政府责成盐城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盐城市政府“盐政发[1985]167号”文件,限期换发大丰市境内盐城保护区中心区土地的使用权属证。如大丰市政府逾期不办理,则由盐城市政府直接换发土地使用权属证,同时追究大丰市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立即着手清理盐城保护区中心区内的违法开发经营活动,废除大丰市丰富镇、渔业乡违法承包合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建议省政府授权盐城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发[1998]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盐城保护区的边界范围以及内部功能分区进行划界立标,并予以公示。

        四、建立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公安分局

        由于盐城保护区地跨5县、市,海岸线长达567公里,保护区内(主要为缓冲区与实验区)及其周边地区人口稠密,且无任何屏障隔离,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每年候鸟越冬季节和春季河麂繁殖季节,就有来自安徽、山东及本省高邮、兴化、淮安等地的非法狩猎人员潜入保护区内盗猎和毒杀鸟类及河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所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目前,我国已建的15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的绝大多数都建立了公安派出机构,相当比例的省级自然保护区也建立了公安派出机构。根据盐城保护区所管辖的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保护区所处的特殊环境,保护区公安派出机构原本不应撤消而应得到加强。为此,建议省公安厅尽快批准恢复盐城保护区的公安派出机构,根据保护区地跨5县、市的特殊原因,新建公安派出机构应直接隶属于盐城市公安局,机构名称可定为“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国家珍禽自然保护区分局”,行政上隶属于盐城市公安局,业务上接受盐城保护区的领导,所需经费由公安部门和盐城保护区分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