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江苏省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政协系统及有关方面从事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与宣传工作的同志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积极开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宣传,发挥政协智库作用,为开创新时代我省政协工作新局面,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政协办公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2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立足推动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这一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按照中共江苏省委部署及省政协党组要求,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统一战线组织、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推进我省政协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等,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
(一)制定全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全省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讨论,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县政协开展政协理论研究工作,发展壮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开展政协工作学习考察、调查研究,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召开理论研讨会,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人民政协理论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或资料;
(五)反映有关研究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七)加强同全国政协、兄弟省区市政协理论研究机构及有关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合作与交流;
(八)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从事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领导、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单位会员为各设区市政协从事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的社团。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比较丰富的人民政协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六)符合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有关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事宜;
(八)决定名称变更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时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时不低于总票数的3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0%。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70%。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从省政协机关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
(一)省政协办公厅的行政拨款;
(二)接受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务由省政协办公厅财务部门代为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1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12月4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