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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06 15:40

齐同生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重要作用,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形势下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不断创新形式,丰富内容,为切实增强民主监督实效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

  政协民主监督“是什么”

  从思想认识深处解决好政协民主监督“是什么”的问题,是做好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石。《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在实践中,我们注重从三个方面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

  把握“政治性”。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根本目的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党委政府抓什么,政协就配合监督什么,这是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应主要侧重于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更加注重通过深入的调研视察和协商议政,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近年来,我们组织开展的“脱贫攻坚回头看”、“空间战略规划落实情况”、“腾格里沙漠污染治理”等监督性议政活动,都是党政关注、人民关切的重点工作,实现了政协民主监督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把握“协商性”。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要将“公、和、诚、实”的协商理念贯穿民主监督活动始终。在选题上协商,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初步拟定监督议题后,最终由党委政府和政协共同筛选确定。在调研视察中充分协商,监督议题涉及的党政部门全程参与,突出对话讨论,重在共商对策,最大限度地增进共识、提高实效,更利于所提意见建议被党政部门接受采纳。在成果转换中协商,既可以表现为党委政府采纳政协的建议、批评,对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也可以表现为党政部门对有关问题引起关注和重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考虑;还可以表现为协商沟通,深化对尚存争议问题的认识,达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把握“代表性”。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很大程度上要看民主监督意见建议是否体现了广泛代表性。政协是由界别组成,委员有效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前提,是要打通政协委员深入界别和基层群众的联系渠道。我们探索建立了政协主席界别联系和委员基层联系点制度,在全区共设立43个基层联系点,为广大委员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更好地听取和掌握界别群众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进而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

  政协民主监督“依靠谁”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进行民主监督,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政治原则,也是政治规矩。工作中,我们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

  纳入党委工作部署。自治区政协制定年度民主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对监督内容、监督形式予以安排,同时明确每项监督活动的牵头领导、参与部门和实施时间等,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厅转发各级党委和党政部门共同贯彻落实,并纳入自治区党委工作总体部署,确保监督工作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开展。

  政协党组把关定向。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正确的方向和原则,从政治上把握监督方向和节奏、力度,确保民主监督方向不偏、重心不移,与自治区合拍、合力、合心,切实做到“履职不缺位、尽职不越位、工作做到位”。

  发挥党员委员引领作用。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而中共党员委员在政协组织中更是肩负重任的重要力量。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服务与管理,坚持推进委员调研能力建设,鼓励委员切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努力用实例、数据等作支撑开展调研监督,力求避免没有调研就笼而统之提出意见,努力做到发言说到点子上,批评点到关键处,引导广大委员真正做到不旁观、不敷衍,真监督、善监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共党员委员在政协组织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原则、特点和目的,对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反对。

  政协民主监督“如何监督”

  俞正声主席强调,政协是一个协商平台,党政负责人与各民主党派、各界别委员是“在”政协协商,而不是“与”政协协商。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的“平台”属性,有利于地方政协多方式多渠道搭建丰富的民主监督平台。

  用好传统形式。根据监督议题不同内容,科学匹配监督形式,寓监督于协商会议、视察、提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之中。通过完善提案办理回访机制、开展提案双向民主评议、组织提案办理“回头看”、建立提案办理工作台账等方式,提升提案监督实效性。将视察督查、民主评议等民主监督形式与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更加灵活、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

  创新专有模式。结合宁夏政协实际,我们创新设立了“咨政协商”会议模式,突出互动环节,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与政协委员讨论,通过政协委员和党政部门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以提出意见、建议的形式实施监督。近年来,先后围绕“政府采购”、“城乡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开展监督,推动了问题更好更快地解决。

  探索联合监督。与党政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督查,在参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2015年,自治区政协与自治区纪委联合,共同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权力清单’推进情况”开展调研督查,督办采取专题调研的方式,形成调研报告,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实效,丰富了履职实践。

  政协民主监督“成果转化”

  有了好的协商监督成果,就要解决好成果转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让建设性的监督意见生根落地,才能彰显政协民主监督的价值所在。工作中,我们从四个方面入手。

  扩大政治影响。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形式和作用,扩大社会影响,让全社会了解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形成了解、理解、配合和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的良好氛围。

  抓好成果反馈。对于党政领导批示的政协建议案和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大会发言等,力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批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政协反馈,再由政协负责向委员、政协参加单位反馈。突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跟踪和反馈环节建设,定期通报和反馈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用情况、处理意见和党政领导有关批示及落实情况。

  开展督查落实。坚持每年由党委、政府督查室和政协办公厅共同开展对协商计划的专项督查,并向党委、政府报告办理落实结果,重点突出对采纳意见的督查落实,有力促进了协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实行报告制度。对包括民主监督计划在内的各类协商计划执行情况,坚持每年形成专题报告,在政协全会上书面向全体委员报告,引起党政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既有力促进了民主监督成果转化和落实,也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委员履职建言的积极性。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