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五
一、协商民主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
建国64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什么样的民主制度,怎样建设民主制度”方面,领导中国人民做出了艰辛探索。中共十八大又根据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探索实践,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概括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不仅仅是对我国人民政协制度的肯定和升华,更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制度层面的又一次理论和实践的创造。对此,我认为:
(一)协商民主制度不仅是我国民主制度某一个侧面的表现形式,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表现形式。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里我理解协商民主制度从它的科学定位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属性的外在体现。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通过多种基本民主制度的层面体现出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在民主形式上的重要表现,在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中,它将深刻揭示和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内在本质。
(二)协商民主制度不仅是两种民主形式中一种民主形式的表现,而且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中两种民主形式的制度性整合。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认识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在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形式上,我们党通过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协商民主,呈现了广泛、多层、制度化的特点,有机整合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两种优势,而且更加鲜明地体现中国共产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以协商为主导、选举为基础的有机结合的优势。
(三)协商民主制度不仅是人民政协要遵循的制度,而且是渗透在我国各项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制度之中的政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层面的大制度,是渗透在各项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之中的政治制度。不仅人民政协要体现协商民主,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运行也要充分体现协商民主;不仅国家民主制度层面上的运行要体现协商民主,而且在社会政治生活的非制度层面上,解决许多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等等,也要充分运用协商民主制度。正如贾庆林指出:“协商民主主体涵盖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
二、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中发挥重要渠道作用
中共十八大报告给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定位,即“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可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个多领域、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人民政协是这个多领域、多层次的制度体系中专事协商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在建设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中有着最大的优势,具体说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人民政协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基石。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民政协就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了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是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为新中国奠定基础;是人民政协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通过政治协商克服了前进中一个又一个困难;是人民政协在我国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中,发挥着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为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人民政协在目前的国家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积累了最为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处理和协商着国家和社会最为大量的需要协商的事务。
(二)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上至今为止有着最坚实、最广泛的实践平台。人民政协从成立以来,形成了深厚的历史影响和崇高的社会威望。它已经形成国家、省级、副省级、地级、县级政协五级组织体系,国家层面的民主协商已经扩展到地方性的,甚至基层群众组织,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已经提升为法治的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行为。人民政协也是最早最大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它精英荟萃、智力密集、人才聚聚,有着众多的界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巨大的包容性。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之一的政治协商制度,理应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设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并且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主干制度。
(三)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实践中将以自身的协商民主建设带动整个国家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与我国整体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是一种局部和整体的关系。作为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包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建设中都有协商民主,都要遵循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指导。但如何在这些制度建设中,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形式与这些制度自身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还需要逐步探索、逐步积累。人民政协是我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最早、最成功的实践样式,在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历史、经验,已经形成的制度安排,进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协商的方式方法,已经构建的政治协商形式的广泛载体,都对我国其他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把自身制度与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着启示、借鉴、指导和带动作用。
三、不断建设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
探索我国全社会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中共十八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意味着我们党不仅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肯定,而且对我国国家层面的全社会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我们可以设想,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可以分为两步:在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通过努力将包括人民政协在内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得更加定型、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再经过努力和不断地政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实现即建国一百周年的时候,全社会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将全面建成。这是一个宏伟的目标,也是一个切实的目标。人类历史上一个成熟的民主制度建设都需要上百年时间,英美两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建设都经过一百多年才稳定下来并延续到现在而且仍然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最新型的国家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为了社会主义政治现代化顺利实现,今后我们应该在三个层面探索构建我国全社会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一)人民政协自身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人民政协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据此,未来10年,人民政协自身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将进一步向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完善。我们至今有不少很好的、创新的民主协商形式,但制度化不足的问题仍然很突出。制度化不仅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的运作程序、操作规范。
(二)整体国家制度层面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范围超出了人民政协,包括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在人大、政府等国家政权机关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之间,进一步加强民主协商的内容。同时,还包括了与全国各民族、各种宗教、各社会阶层以及海内外同胞的协商关系;在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程序上,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协商民主的实效性”;在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平台上,要继续拓展,“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等。这样复杂、庞大,从各个主体到制度程序,从人民政协到国家层面的大舞台,决定了国家层面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需要探索更长的时间。
(三)面向非国家制度层面的更加广泛社会领域的协商民主建设。十八大报告还指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这种协商民主是一种致力于扩大公民有序而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地方自治的协商民主。虽然这不纳入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民主制度范围,但是我国已经形成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体系。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党和政府与社会、与市场、与企业、与民众团体等协商对话将越来越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在网络上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党和政府在各种网络论坛、网络社区、网络社团、网络博客上与民众展开协商对话。进行这样的非国家制度层面协商民主建设,范围更广、变化更快、内容更复杂、协商的对象更多,需要在长期持之以恒的努力探索中逐步完善。
(作者:省政协委员、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