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间内以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如实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提供具体线索或事实依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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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省政协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
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