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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7-05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一、《廉政准则》概念、出台背景及特点

(一)概念。《廉政准则》,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和原则。准则是党内二级法规,层级仅次于党章。什么是准则?《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言论、行动,思想等所依据的原则。“准”在古代指测量水平的仪器,“绳直生准”。什么是则呢?古人的解释是,则为等画物也。从刀从贝。贝古代指货物,就是用刀子区分物体。则字是贝后面有把刀,就是面对利益时,要取之有标准,用之有节制,不能见钱眼开,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可见,准者在词源意义上就已经包含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意蕴。

(二)出台背景。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三)《廉政准则》特点。原有的《准则》相比,《廉政准则》具有新的特点:一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比如关于对通讯工具的规定;而一些过去没有的规定,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比如: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二是浓郁的进取性。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级组织不断产生一些新的做法、举措。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比如,第二章第二条规定里提到的巡视、谈话和戒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形式。三是立意的全局性。1997年版的《准则》,“总则”部分比较简单。而现在的《廉政准则》“总则”内容较为厚重,把廉政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这就为反腐倡廉确定了政治方向。在中国,反腐倡廉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大局之外单独进行。

二、廉政准则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大部分、全文共十八条。

《廉政准则》“总则”中,以“四个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概括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以“五个必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标准。这“五个必须”是个统一体,构成廉洁从政的总要求,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体现,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刚性标准和硬性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自我对照、经常衡量、严格执行、全面落实。

《廉政准则》主体内容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这八个“禁止”主要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见附件)

我们知道,《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上面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此外,在《廉政准则》的第二和第三章内容中,还对《准则》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落实《准则》并提高其执行力的保障措施、违反《准则》的处理方法、《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解释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比较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关于本项中的“以借为名”,理解时要结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中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按摩等休闲行为。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有含金量的,与金钱行贿无异,但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同样能减轻行贿对象的负罪感,大家对这种方式也要高度重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受礼后如何处理,《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13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均有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在公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推脱不了的,要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单位财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刘宝春,凭借其官员的身份,在高淳陶瓷与十四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资产重组中,利用对于股份置换、资产重组、与十四所进行的谈判等整个进程的掌握,伙同亲友在关键的时间点上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738万多元。被查出来后,刘宝春成为国内第一个因利用内幕信息谋利被刑拘的副厅级官员。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一些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利用职权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原处长陶建国,共接受开发商贿赂29套房产,并将其中28套房产出租,被称为“炒房处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戴国森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十多本房产证。去年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包括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在内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申请材料、偷用作弊软件,从中获利近百万元,最终被查办,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住房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切不可与民争利。这6个“不准”中,第456个“不准”是《廉政准则》新增的。20075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与这个文件密切相关,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大家可以结合学习。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南通市就曾查处过一起领导干部利用谋划、监管企业改制之便,获取改制后企业价值上百万元的干股,并将其转让套现,最终东窗事发、身败名裂。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从1993年开始是允许的,但是不得违规。中办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就禁止了7种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等索取、强行买卖,以单位名义集资,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办公设施炒股等等。

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这都是97年《廉政准则》试行版早已规定的事项。

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由于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对从事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可以比别人拥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取更多财富,这种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在经济社会中会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既确保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遏制“期权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在位时廉洁从政。这里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二是禁止的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未能做到“公私分明”,在公款使用的问题上,容易犯错误。由于手中有权力,一些人用公款旅游、用公款高消费娱乐、用公款支付个人生活费用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廉洁从政,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从政行为。

这一禁止包含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个案例,广州某局一下属事业单位,私用公款问题相当严重,有的干部用公款买LV包,有的用公款买了2.5万元的缅甸玉手镯,甚至有人把给宠物狗洗澡的发票拿回单位报销,这都是新修订的《廉政准则》明令禁止的。对照反面典型,正面立例子值得我们学习。安徽小岗子村党委第一书记沈浩,2004年从省财政厅下派到小岗子村,一干就是6年,他喝农家残茶,吃农家剩饭,抽1.5元一包的三环牌香烟,在办公室接待群众时,与群众并排坐,不锁房门,初二必回小岗拜年。别看这里是大包干的发源地,但很穷,为了让群众尽快富起来,他自己不但一次没用公款报销过吃饭、往返乘车费用,自己还掏腰包垫付了23万元,沈浩为村里一位孤寡老人支付了几千块医疗费,还为他修房子;多次给村里的困难户送钱,一次就是6001000……,“六年没给家中一分钱”,直到累死到工作岗位上。垫付的票据“一摞一摞,整整齐齐的”。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某林场场长李金义等4人就因为违反规定借用公款17万多元,被司法机关查处,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其中,李金义是把本单位公款借给他人,屈富年等3人是借用公款,归还期限超过三个月。

三是不准“私存私放公款”。这个最典型的就是“小金库”。注意把握“小金库”的概念。“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20088月,辽宁省海城牛庄高级中学违规收取高二、高三年级“择校生”学费,复读生学费共计15万元,未入账,全部用于教职工伙食费、会餐补助、招待费、支付临时工工资及学校日常开支。上述资金收取和支出均由学校总务主任乔常正经手,按校长关锡满安排具体实施。二人对该校学费等收入实施账外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是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将原有的禁止“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扩展到国内外公款旅游一并禁止,要求更加严格。20072月至3月间,广东肇庆市端州区委副书记、区长谭日贵同志领队,纪委书记、宣传部长、政协副主席、副区长、财政局长、法院院长、街道书记、外经贸局长、镇长、发展计划局长、广电中心主任、外经贸局主任等13人。一行从香港机场乘坐国泰航空航班飞往约翰内斯堡,参观鸵鸟养殖场,游览开普敦半岛,乘坐豪华观光游轮参观海豹保护区。在14天里,考察团途经开普敦、好望角、太阳城、开罗、金字塔、亚历山大、伊斯坦布尔、迪拜等非洲、中东著名风景区,参观了金字塔、狮身人面像、庞贝神柱和迪拜七星级的帆船酒店等多个景点,甚至还参观并购买南非钻石、坐四驱越野车进入沙漠、享用阿拉伯烧烤大餐、观看肚皮舞表演等,共计花费45万元。被肇庆市纪委查处,一是免去谭日贵同志端州区区委副书记职务,并责成其辞去端州区区长职务,对出国旅游涉及人员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后作具体处理;二是责成端州区参与此次公款出国的所有人员作出深刻检查,并承担出国旅游全部费用;三是向全市通报。

五是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下面三个“不准”是新增加的三种情况。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这里列举的都是公款成为变相福利的问题。尤其是近年兴起的购买商业保险,这种保险是与社会保险相对的,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说到底,就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购买商业保险等于购买一件商品。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有悖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有悖于国家现行的财政监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也有损于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七是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利用了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就可能构成贪污罪,一些不廉洁的行为看似微小,却有可能铸成大错。

八是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比较著名的如上海社保基金案,上海市劳保局原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社保基金达32亿,给民营企业家收购沪杭高速公路,他自己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制造了上海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为政之道在于得人。这些年来,中央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群众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8个“不准”:

一是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不正当手段”包括很多种,比如利用老乡、同学、亲友等特殊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行贿等途径跑官要官,这些都是中央明令禁止的。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如韩桂芝一案,她利用担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省委常委、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马德等人在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702万元,2005年被判死缓。

二是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这是《廉政准则》新增条款。程序公正合法,是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科学化的标志之一。

三是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泄露尚未公开的干部选拔任免的机密信息,是严重违反党的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四是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干部考察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环节,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只会带来考察结果的失真,甚至会因选人用人失误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要准确、真实、客观的提供情况,真实、全面的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市委书记提出了“四看”,考察评价干部。“是非”面前看干部,主要是看干部的政治立场和辨别能力。“困难”面前看干部,主要是看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能力。“矛盾”面前看干部,主要是看干部的解决复杂问题、棘手问题能力。“名利”面前看干部,主要是看干部的品质气度和人格操守。

五是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近年来,每当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之际,总有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活动。坚决治理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六是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众所周知的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主要罪状就是利用担任牡丹江市副市长、绥化地区行署专员、绥化地区地委书记、绥化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干预下级提拔使用干部,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田雅芝非法收受、索取17人贿赂,合计人民币603万余元。其中12起案件与干预下级干部提拔任用,买官卖官有关,该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

七是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当前,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各地推开。机构改革事关科学发展,有利于理顺体制机制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必须比平时更加慎重对待,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是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选人用人关乎人心向背、社稷安危,是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头等大事。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中,一定要从巩固和加强党的长期执政的高度出发,要以全局和政治的眼光,坚决制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不断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坚决防止任人唯亲,大力提倡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要以大公无私的精神,坚决杜绝营私舞弊,认真负责地为我们党打造一支可靠、过硬的党员干部队伍。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爱护家庭、关心亲友是人之常情。但关爱什么、怎么关爱值得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

《廉政准则》在这一“禁止”上用最长篇幅列出了8个不准:

一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大家可能注意到,本条的八项中,都增加了一个新提法,这就是“子女及其配偶”,这是针对新情况提出的新对策。现实中,领导干部为他的女婿、儿媳违规谋利的问题时有发生。在这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典型,发誓:“宁肯把血熬干,也要保持油田高产稳产”的大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王启民,投身大庆油田开发建设36年,研究开发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创造价值好几千亿元。官挺大,威望也挺高。但他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工作上从不照顾,儿子哈工大毕业后,安排到油田化学助剂厂当工人,后来又调到装车场当上了装卸工,儿子想调动工作,他却说“不要跟社会上的一些现象攀比。只要你是那块料,在哪个岗位都能干出名堂来。”现在他儿子还在当装卸工。

二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这是试行版的第四种行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在纪检部门查处的一些案件中,部分贿赂就是由领导干部的家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出面收取的。像这样的情形,领导干部本人也要承担纪律责任。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索贿、受贿600多万元,大部分是通过他的特定关系人“情妇”王建瑞收取的。这里提到“特定关系人”这个概念,它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我们不但要带头遵守,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制止和纠正。大庆市法院副院长顾双彦,在基层工作时,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还没有到庭应诉,就托顾双彦原单位的老领导出面说情。顾双彦把法庭设在案发地依法当庭审结了此案。从那以后,那位老领导便断绝了与她的一切联系。 但这样也好,省着他再有事情找你。

五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领导干部本人有以下3种情形,都在违反本项规定之列:(1)领导干部本人事先知晓,可能会有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不进行了解、不加以制止;(2)领导干部本人在知晓他们正在利用本人的职权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时,放任自流,不向所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说明真相,不采取措施消除后果;(3)领导干部本人在掌握他们已经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了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后,不向组织反映、报告,也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六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这六、七、八三个“不准”,都是对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提出的限制性要求。其中一些要求,以前是针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的,《廉政准则》扩大了限制范围,把它变成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普遍要求。第七、八项规定,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在管辖地区和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而是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本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可能存在的抵触、违背或者侵害。例如,2006国务院第456号令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性活动。去年,公安部党委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第二条明确提出:严禁近亲属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这些规定的本意就是这了防止“利益冲突”。总的来说,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不仅要管住自己,还要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防止他们利用你的职权和影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党中央非常重视领导干部作风建设,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用第六和第八个“禁止”提出了明确要求。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这一禁止包含了5个“不准”: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背弃了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容易走上贪慕享受乃至堕落犯罪之路。

二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2007年,中央纪委会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还通报了一些典型案件,我们也时常在媒体上看到一些图文并茂的曝光。凡是被通报或媒体曝光的,这个地方的负面影响是一时难以消除的。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去年7月,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也提出了这一要求。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国务院和省市陆续出台文件对小汽车配备和使用进行规定,从实际情况看,还存在不按规定执行的现象和问题。

五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准则》新增这一款,有它明确的导向性作用。一些地方及领导干部为扩大影响、增加知名度,通过办节、办会、搞庆典活动,有的是必要的,也有的是劳民伤财,人民群众有反映。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

一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新增这一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地处贫困地区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年财政收入不过1亿元,却大兴土木、劳民伤财地搞起了五大政绩工程。许多人都知道,这政绩工程的操纵者就是以建造“白宫”式豪华办公楼“一举成名”、人称“白宫书记”的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为了兴建五大工程,他不惜挪用教育、卫生、水利等国家划拨的专项资金。事实一再证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般都是以牺牲科学发展为代价的。

二不准“虚报工作业绩。”近年来,一些地方攀比风、浮夸风日渐抬头,数字出政绩、数字出干部愈演愈烈,弄虚作假现象屡禁不绝,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准则》新增这一条,表明了中央整治浮夸之风的坚定决心。

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准则》试行版要求不得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正式版则要求领导干部私款也不得大肆操办。这一项规定,包含了两项禁止性要求或是关键词,请大家把握:(1)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2)不得借机敛财。所谓“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所谓“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所谓“借机敛财”,是指借机收受各种名义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200912月,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陈锡照为庆祝乔迁之喜,在当地最豪华酒店包下两层大摆筵席,近千人赴宴,排队送红包。这一事件,经媒体曝光后陈被停职调查;时隔不过十天,同样是广东,还是公安,深圳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刘胜强,在五星级酒店为女儿结婚大办宴席110桌,场面盛大。这顿晚宴平均每桌花费五六千元,总花费约五六十万,被媒体曝光。河南省新野县歪子镇党委书记孙林儒为12岁儿子过生日,摆了51桌,收礼金3.8万元,被纪委党内严重警告。

四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牵涉到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方面的问题,在查处的基层案件中暴露得相对多一些。

五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准则》将这一条列入弄虚作假类的作风问题十分准确。前不久,媒体曝光的“造假门”事件可谓轰动一时。原石家庄市政协常委、团委副书记王亚丽,别看她不到30岁,已是处级领导干部啦,她的造假可不一般,除了性别是真的,年龄、身份、学历与履历全是假的,连姓名都是假的。

六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这一项是关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在“德”方面的要求。

(七)最后,我们再来谈谈第七个“禁止”。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腐败。从这些年查处的案件看,少数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是屡见不鲜的。为此,《廉政准则》新增加了第七个“禁止”,并列出以下5个“不准”: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这是当前腐败案件中较多的类型。2009年,我国查处的15名省部级高官中,大部分与房地产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总是插手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和工程建设。逾越、规避制度,“先拍板后走程序”是他的一贯伎俩。比如,他在研究重大问题时常常把“市长办公会”开在饭桌上,几亿元的大工程,同几个市领导在接待开发商的饭桌上拍板敲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由他一锤定音。干预、插手的背后就是个人拿好处。这位市长在赤峰市6年间,平均每天“进账”1.5万元,狂敛钱财3200多万元,被判死缓。

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以上几个不准的一个共同特点或关键词就是“干预”、“插手”。从内容上看,几项之间相互关联,从案件过程看,也是相互交融、交叉的。领导干部的干预和插手,必然产生腐败。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单笔受贿数额巨大,成为被曝光贪官单笔受贿之最。他指使苏州一国有控股公司老总,挪用1200万元公款给自己的儿子开拍卖行。他儿子的拍卖行,业务囊括了苏州绝大部分新开商铺和土地拍卖,生意异常兴隆,第一年纯利润就超过4000万元,几乎把苏州市区的其它拍卖公司挤垮。20038月,一五星级酒店拍卖,在姜人杰的“干预”、“插手”下,由他儿子的拍卖行组织拍卖,仅此一项获利高达3000万元。人们怎能不为之惊叹——钱来得多容易啊。人们也为之可惜——他没有福气享用这些“金山银库”。这个受贿过亿的市长只是昙花一现,烟消云散,一审被判死刑。深刻的教训告诫领导干部,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摆正位置,在保护市场环境中保护自己。